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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民國17年10月~民國37年6月)

國民政府時期(中)

※ 民國17年10月國民政府成立考試院籌備處,制定公布考試院組織法,選任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,孫科為副院長,任命陳大齊為秘書長。12月制定公布銓敘部組織法。

 

 

 

※ 民國18年3月國民政府公布政務官請假條例。5月南京關岳廟改建為考試院落成啟用。8月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考試法、考選委員會組織法。10月制定

※ 民國19年1月考試院與所屬考選委員會及銓敘部同時正式成立。5月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宣誓條例。11月制定公布襄試法、監試法、考試覆核條例。

※ 民國20年3月制定公布特種考試法。6月國民政府特任劉蘆隱代理副院長,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公務員懲戒法。7月於首都南京舉行第一屆高等考試,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褒揚條例。

※ 民國21年7月制定公布縣長任用法。11月考試院副院長鈕永建宣誓就職。12月國民政府令任命許崇灝為考試院秘書長,舉行山西省普通考試。

※ 民國22年12月國民政府公布頒給勳章條例。

※ 民國23年3月制定公布公務員卹金條例。4月制定公布公務員登記條例,於南京舉行第一屆普通考試。

※ 民國24年7月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公務員考績法、典試法。11月制定公布公務員考績獎懲條例、技術人員任用條例、警察官任用條例。

※ 民國25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主計人員任用條例。

※ 民國26年12月因抗戰軍興,考試院西遷至重慶開始辦公。

※ 民國27年10月國民政府制定公布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暫行條例。

※ 民國28年8月國民政府令行高等考試分為初試、再試並加以訓練。10月在重慶等七處同時舉行抗戰時期之第一屆高等考試,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公務員服務法。

※ 民國29年3月舉行中央人事行政會議。5月國民政府公布典試委員選派條例。7月公布非常時期戰地公務員任用條例。11月公布司法官退養金條例。

※ 民國30年1月制定公布律師法。2月公布勳章條例。12月國民政府令特任李培基為考試院秘書長,賈景德為銓敘部部長。

※ 民國31年1月考試院副院長朱家驊、秘書長李培基宣誓就職,嗣李秘書長另有任用,國民政府特任史尚寬為考試院秘書長。9月制定公布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條例、人事管理條例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、縣各級幹部人員考試條例。

※ 民國32年2月公布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條例。4月制定公布公務員敘級條例。5月制定公布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。6月制定公布高等考試及格人員縣長挑選條例、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。9月國民政府公布藥劑師法、助產士法。11月制定公布公務人員撫卹法、公務人員退休法。

※ 民國33年3月國民政府公布駐外使領館人員任用條例。4月公布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。6月公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、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。10月制定公布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。11月國民政府特任周鍾嶽為考試院副院長。

※ 民國34年3月公布公務員內外調任條例。6月公布會計師法。

※ 民國36年3月國民政府公布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、考試院組織法。4月國民政府令選任戴傳賢為國民政府考試院院長。10月制定公布技師法。12月制定公布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。

※ 民國37年1月考試院在臺北舉行臺灣省縣長考試。5月國民政府令36年修正之考試院組織法,定自37年依憲法任命考試院院長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