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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民國17年10月~民國37年6月)

國民政府時期(中)

民國17年

  • 10月8日,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,分訂五院職掌,確立五權分治的政治規模。同日,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第173次會議決議選任戴傳賢為國民政府考試院院長。
  • 10月10日,考試院長戴傳賢宣誓就職後,即在南京羊皮巷住宅,成立考試院籌備處,並勘定規模宏偉宜於建設之關岳廟院址,改建為考試院與所屬考選委員會、銓敍部等之辦公處所。
  • 10月18日,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第177次會議,選任孫科為國民政府考試院副院長。
  • 10月20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組織法。
  • 11月6日,國民政府令任命陳大齊為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11月8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編譯局條例 。
  • 12月17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銓敍部組織法。

民國18年    

  • 3月2日,國民政府公布政務官請假條例。
  • 5月20日,南京關岳廟改建為考試院落成啟用。
  • 8月1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選委員會組織法,該會為考選部前身,掌理全國考選事宜,以委員長1人、副委員長1人、委員5至7人組成。同日公布考試法,明定候選及任命之人員、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,須經中央考試定其資格;並明定考試等級。
  • 8月2日,國民政府公布典試委員會組織法,規定典試委員會組織及職掌。
  • 10月29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任用條例。
  • 10月30日,國民政府公布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。19年8月23日,令定自20年1月1日為公務員任用條例施行日期。同年12月30日,令著展至20年7月1日施行。
  • 11月4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績法。
  • 11月5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張難先為銓敍部部長。
  • 12月23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戴傳賢兼考選委員會委員長。任命邵元冲為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。
  • 12月30日,國民政府令任命許崇灝兼代考試院秘書長。

民國19年

  • 1月6日,考試院與所屬考選委員會、銓敍部正式成立,院長兼考選委員會委員長戴傳賢、副院長孫科、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邵元冲、委員劉蘆隱、焦易堂、余井塘、桂崇基、陳立夫,銓敍部長張難先、副部長仇鰲,同時宣誓就職。院會部印信,均於是日啟用。
  • 5月27日,國民政府公布宣誓條例。
  • 11月25日,國民政府公布襄試法,同日國民政府公布監試法,規定咨請監察院派定監試委員之時機,應於監試委員監視中始得為之的事項,以及典試人員入場後之嚴扃並禁絕出入。
  • 11月29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覆核條例。
  • 12月4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鈕永建為銓敍部部長。
  • 12月10日,國民政府令任命陳大齊為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12月15日,國民政府令兼考選委員會委員長戴傳賢呈請辭職,准免兼職。特任邵元冲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。銓敍部長鈕永建宣誓就職。

民國20年

  • 3月21日,國民政府公布特種考試法,明定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、分科及科目,由考試院定之;特種考試之方法,依應考人學術技能經驗性質定之。
  • 6月8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懲戒法。
  • 6月14日,五中全會決議通過國民政府主席提請任五院院長及副院長,其中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、劉蘆隱為代理副院長。
  • 6月15日,國民政府公布五中全會修正之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,其中第8章為考試院。
  • 7月11日,國民政府公布褒揚條例。
  • 7月15日,第1屆高等考試本日起在首都南京舉行,同年8月9日榜示,計錄取考試及格朱雷章等99人,8月12日,舉行高等考試及格人員授證典禮。
  • 7月18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甄別初審委員會組織條例。
  • 8月,考試院圖書館落成,命名華林館。

民國21年

  • 2月4日,考試院因須隨同國民政府遷洛陽辦公,在南京成立辦事處。
  • 2月8日,考選委員會在南京設立辦事處。
  • 2月15日,銓敍部在南京成立辦事處。
  • 5月30日,考試院自洛陽遷返南京。
  • 7月30日,國民政府公布縣長任用法。
  • 8月,考試院辦公大樓落成,命名寧遠樓。
  • 11月15日,考試院副院長鈕永建在國民政府宣誓就職。
  • 12月15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王用賓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,同年月19日並即行視事。
  • 12月22日,國民政府令任命許崇灝為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12月26日,第1屆普通考試首於山西省舉行。

民國22年

  • 3月3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林翔為銓敍部部長,經遵於同年月20日到任視事。
  • 3月11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任用法、公務員任用法施行條例,均定自22年4月1日起施行。
  • 10月20日,考試院考場落成,命名明志樓。
  • 12月2日,國民政府公布頒給勳章條例。

民國23年    

  • 3月26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卹金條例。
  • 4月20日,首都南京舉行第1屆普通考試。
  • 4月23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登記條例。
  • 11月1日至5日,考試院為推行考選、銓敍制度,徵集各方意見,特召開全國考銓會議。
  • 12月22日,考選委員會委員長王用賓轉任司法行政部部長。同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陳大齊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,同年月31日並即行視事。

民國24年    

  • 7月16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考績法。
  • 7月31日,國民政府公布典試法,明定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之組織與職掌,本法公布後原典試委員會組織法停止適用。
  • 9月7日,國民政府公布縣長考試條例。
  • 11月1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考績獎懲條例。
  • 11月8日,國民政府公布技術人員任用條例。
  • 11月9日,國民政府公布警察官任用條例。
  • 11月29日,銓敍部長石瑛宣誓就職。
  • 12月7日,一中全會決議,選任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,鈕永建為副院長。同日,國民政府公布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。

民國25年    

  • 5月5日,國民政府宣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,全文計凡8章148條。其中第4章中央政府第5節規定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。
  • 6月15日,國民政府公布銓敍處組織條例,規定銓敍部得於各省設銓敍處,辦理各該省及鄰近省市委任職公務員之銓敍事宜。
  • 10月30日,國民政府公布主計人員任用條例。

 

民國26年    

  • 3月24日,國民政府令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,定自2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  • 7月22日,國民政府公布現任軍用文職人員登記條例、軍用文職人員轉任普通公務員條例、軍用文官任用暫行條例、軍用技術人員任用暫行條例、軍法及監獄人員任用暫行條例。
  • 11月17日,銓敍部長石瑛奉令任為湖北省政府委員兼建設廳廳長。同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鈕永建為銓敍部部長。
  • 12月6日,因抗戰軍興,考試院在重慶開始辦公。

民國27年    

  • 10月28日,國民政府公布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暫行條例,明定非常時期(對日抗戰期間)舉辦特種考試之特殊規定,包括特種考試得依事實需要隨時舉行;特種考試得不設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,由考試院派員直接辦理,或委託各該任用機關辦理。

民國28年    

  • 5月19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李培基為銓敍部部長。
  • 6月15日,中央第123次常會通過,中央政治學校改以訓練公務員為宗旨,由考試院徵詢中央政治學校意見,擬訂呈核。
  • 6月19日,銓敍部長李培基宣誓就職,21日到部視事。
  • 8月12日,國民政府令行高等考試分為初試、再試並加以訓練辦法。
  • 10月11日,在重慶等七處同時舉行抗戰時期之第1屆高等考試。
  • 10月23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服務法。

民國29年    

  • 3月4日,舉行中央人事行政會議。
  • 5月14日,國民政府公布典試委員選派條例。
  • 7月13日,國民政府公布非常時期戰地公務員任用條例。
  • 11月18日,國民政府公布司法官退養金條例。
  • 12月16日,國民政府公布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。

民國30年    

  • 1月11日,國民政府訓令制定公布律師法。
  • 1月25日,考試院公布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檢覈辦法。
  • 2月12日,國民政府公布勳章條例。
  • 4月25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內外互調條例。
  • 9月17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許崇灝為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12月23日,九中全會通過,選任鈕永建為國民政府委員,朱家驊為考試院副院長。
  • 12月27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李培基為考試院秘書長;特任賈景德為銓敍部部長。

民國31年    

  • 1月5日,考試院副院長朱家驊、秘書長李培基宣誓就職,銓敍部長賈景德到部視事。
  • 1月10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陳大齊兼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1月27日,國民政府令特任史尚寬為考試院秘書長。
  • 2月 1日,考選委員會辦理律師檢覈,是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開始。
  • 9月1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條例。
  • 9月2日,國民政府公布人事管理條例。是年10月20日,明令本條例自本年11月1日起施行,自是而後各機關之人事管理始臻統一。
  • 9月24日,國民政府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。
  • 9月30日,考試院公布縣各級幹部人員考試條例。

民國32年    

  • 2月26日,國民政府公布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條例。
  • 4月12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敍級條例。
  • 5月17日,國民政府公布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,規定公職候選人考試之種類及考試方法。
  • 6月3日,國民政府公布高等考試及格人員縣長挑選條例。
  • 6月10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。
  • 6月13日,中央執行委員會第5屆第11次全體會議決議,選任戴傳賢為國民政府委員之一。同日同次會議准國民政府蔣主席提請,以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,朱家驊為考試院副院長。
  • 9月30日,國民政府公布藥劑師法、助產士法。
  • 10月1日,考試院公布省縣公職候選人檢覈辦法。
  • 11月6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退休法、公務員撫卹法。

民國33年

  • 3月14日,國民政府公布駐外使領館人員任用條例。
  • 4月20日,國民政府公布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。
  • 6月22日,國民政府公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、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。
  • 10月18日,國民政府公布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。
  • 11月21日,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70次會議決議,選任周鍾獄為考試院副院長。

民國34年

  • 3月19日,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內外調任條例。
  • 6月30日,國民政府公布會計師法。
  • 11月17日,國民政府公布外國人應農工礦業技師考試條例、外國人應醫事人員考試條例。

民國35年    

  • 2月14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銓處組織條例,規定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,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、銓敍事宜,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、銓敍部之指揮監督。

民國36年

  • 1月1日,國民政府令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,並定於36年1月1日公布,同年12月25日施行。憲法第8章,特以專章規定「考試」。其第83條明定: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,掌理考試、任用、銓敍、考績、級俸、陞遷、保障、褒獎、撫卹、退休、養老等事項。」揭示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之憲定地位與職權,並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監察各院,共同構成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權分立之基本型態,考銓制度自此邁入行憲階段。
  • 3月1日,國民政府公布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。
  • 3月31日,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組織法。
  • 4月18日,國民政府令選任戴傳賢為國民政府考試院院長。
  • 10月27日,國民政府公布技師法。
  • 12月22日,國民政府公布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。

民國37年

  • 6月24日,總統訓令,36年3月31日公布,同年12月25日修正之考試院組織法,業經國民政府明令定,自37年依憲法任命考試院院長之日起施行在案,現依憲法產生之考試院院長已於本年6月24日明令任命,考試院組織法應即自本年6月24日起施行。